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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谈恋爱为名 实施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09-08-13 07:49:22


    为了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就以谈恋爱为诱饵,博得信任,得手后神秘消失。8月11 日,许昌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林某﹙女﹚冒名林某玲,经人介绍与秦某相识,尔后以和秦某谈恋爱的名义,骗取秦某的信任。2009年5月4日上午9时许,林某以干建筑活太累,不如买辆车跑运输,买车钱不够的话自己想办法凑为由向秦某要钱。秦某信以为真,取现金一万五千元交给林某,并一起到禹州市古城镇,林某谎称到其妹妹家再借钱凑买车款,途中林某趁机摆脱秦某携款逃跑。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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