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雨中倒塌的泥坯墙砸伤了过路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禹州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张某系禹州市某乡人,家有三间常年无人居住的土坯房。由于久未修缮,土坯房的墙面已经出现了裂痕,但张某并未在意。今年6月的一天,天降倾盆大雨,年久失修的土坯房墙面禁不住雨水的冲击瞬间倒塌,正好砸在过路的儿童徐某身上,将徐某砸成了轻伤。徐某的父母多次找到张某协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始终认为是大雨将泥坯墙冲塌,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要其赔偿于法无据。徐某父母一怒之下,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张某诉至法院。
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对徐某的受伤无直接过错,但应对土坯房的安全尽修缮管理义务。因张某未尽相关义务,致使墙体年久失修倒塌砸伤他人。根据《民法通则》 “建筑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张某应当对徐某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处张某赔偿徐某医疗费等共计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