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长葛人民法院审结娄明、唐阳阳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娄明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唐阳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3日,被告人娄明(男,17岁)伙同唐阳阳(男,17岁)、宋峰(另案处理)、展磊(不满十六周岁)到长葛市官亭乡佛尔岗村西宋某开的农机修理部,将屋内研气门机、滚动轴承、火补夹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941元;2008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唐阳阳与宋峰、展磊预谋后在长葛市长社路东段王某的报亭盗窃帝豪牌等各种香烟7条(价值578元);2008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唐阳阳与宋峰、展磊预谋后在长葛市人民路汽车北站院内李某经营的烟酒副食商店盗窃现金870元及帝豪牌等各种香烟48盒(价值共302.60元)。
长葛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娄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娄宁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阳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阳阳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