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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成抢劫 潜逃十年获刑

  发布时间:2009-08-15 11:47:14


    几个牌友玩至深更半夜,为凑些零花钱,在盗窃被发现的情况下,实施抢劫。8月12日,许昌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另十个月。

    1997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经过半宿扑克酣战的牌友张某、高某、韩某某﹙三人已判﹚、韩某终于安静下来。闲谈之中,张某说以前在村中的小卖店赊过烟,店主总要账,况且今天下午说了很多好话才赊给四盒烟,不如趁现在天晚去小卖店偷些东西。坐在一旁的韩某某随声附和说手中的钱花光了,可以弄一些。于是,四人携带螺丝刀窜至小卖店,由张某用螺丝刀把电源掐断,店门撬开,随即实施盗窃。因翻找东西动作过大,将店主惊醒,张某、韩某某、高某三人用呢绒绳和腰带将小卖店主手脚捆住,用旧布条堵嘴,抢走现金400元、香烟三盒、手电筒一支。韩某在拿了一些零用钱和香烟后,听到店主喊“谁呀”,张某说“再喊,掐死你”的对话声,当即逃跑。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但在同案犯的抢劫行为超出了共同预谋的盗窃范围时,被告人韩某在知道后并未予以及时和有效的制止,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当即逃跑,故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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