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马栏镇的裴某甲与裴某已的父辈因租房几年前发生过矛盾,结下了怨结。可裴某甲却记恨在心,寻机报复。
2009年6月6日20许,裴某甲酒后在本村后街十字街电影场附近站时,裴某已骑摩托车从其身边路过,怀疑裴某已用眼瞪了他,又想起父辈之间长年结下的怨结,耿耿于怀。于是就恶言秽语地骂裴某已。裴某已听到后,就赶到跟前问个究竟,裴某甲从地上掂起一块整砖朝裴某已砸去,当即血流满面。经鉴定,裴某已的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009年6月25日裴某甲自知理亏,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裴某甲以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鄢陵县法院在审理中,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达成了协议,裴某甲赔偿裴某已各种损失共计28000元,裴某已要求法院不再追究裴某甲的刑事责任。8月14日,鄢陵县法院根据裴某甲的犯罪情节和自首情节及裴某已的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免予裴某甲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