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长葛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林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林(男,44岁)伙同段长举(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郑州市金水路郑州贸易中心栈家属院,将被害人窦某的澳柯玛电动车盗走,价值1990元。2008年11月25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林伙同段长举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开车到长葛市人民医院内科病房楼前,在盗窃张某电动车(价值2010元)时被公安人员发现,盗窃未遂。
长葛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林曾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二次盗窃中有一次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盗窃未遂(价值2010元)。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