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长葛人民法院审结秦林亮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林亮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秦建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秦林亮、秦建锋伙同秦占国(另案处理)预谋后,翻墙进入长葛市某公司车间内盗窃PVC涂塑篷布6卷,共计780平方米,经鉴定价值7332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赃。
长葛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林亮、秦建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林亮、建锋是共同犯罪,均是主犯,秦建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林亮、秦建锋犯罪后积极退赃,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