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长葛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白志新自愿于2009年9月30日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黄保英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8000元。逾期未完全支付,则按24000元支付原告。
2008年9月2日,原告黄保英受被告白志新的雇佣到长葛市某公司,从事建筑劳动。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自架子上坠落,致身体损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长葛卫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白志新支付了大部分治疗费用。原告所受损伤,经许昌葛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300元。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长葛法院认为:原告在受雇佣期间受伤,作为雇主的白志新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事发后积极救治,并表示愿意赔偿;法院本着缓解冲突、共建和谐的原则,经过多方的努力终于达成以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