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这人真怪,专偷鳖

  发布时间:2009-09-14 16:51:08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鄢陵县陶城乡的赵某说起也怪,啥也不偷,专门偷鳖。近日,鄢陵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赵某可谓说是个能人,但是其才能不是用于正当的合法经营,发家致富,而是专门研究偷鳖技术,伙同他人偷鳖。200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伙同他人到驻马店平舆县张某办的养鳖场,盗走美国珍珠鳖100斤,经鉴定价值16000元;鳄鱼龟50斤,经鉴定价值6500元。200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伙同他人到西华县黄泛区韩某办的养鳖场,盗走鳖5斤,经鉴定价值125元。200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伙同他人到襄城县山头店乡田某办的养鳖场,盗走鳖30斤,经鉴定价值1050元。2005年9月份,赵某又伙同他人先后到扶沟县农牧场姚某、商丘永成市崔某办的养鳖场,共盗走鳖210.5斤,经鉴定价值11955元。后赵某投案自首。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取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投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属实,是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鄢陵县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8243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