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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盗窃触法网 案后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09-09-17 10:20:47


    9月14日,长葛市法院审结林岗(未成年)盗窃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林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被告人林岗窜至后河镇后河村某网吧盗窃本田新大洲牌黑色摩托车一辆,价值4800元。2007年9月30日,被告人林岗又窜至后河镇后河村某网吧盗窃银钢牌黑色摩托车一辆。价值355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

    长葛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岗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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