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客车托运空手机盒 敲诈勒索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09-18 15:23:12


    为讨要拖欠工资,用空手机盒敲诈勒索钱财,结果被判刑,这是禹州市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贾某系禹州市人,为运输个体户冯某工作。因经营不善,冯某拖欠了贾某三个月的工资。贾某曾多次讨要,冯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贾某遂找到何某、张某商量从冯某手中弄出一笔钱。何某趁冯某的客车在路口等候顾客的时机,将包装好的空手机盒交给冯某之子冯小某让其带货至禹州市某镇,后伙人赶到此镇接走空手机盒,之后伙人又在冯某客车所在汽车站向冯某讨要手机,以手机在客车上丢失为由敲诈冯某4000元。

    禹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已将赃款全部退回,取得被害人谅解,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8297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