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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持刀夜入邻居家,捅数刀构成杀人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9-09-22 09:55:41


    9月18日,长葛法院审结廖平顺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廖平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左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共计28747.84元。

    长葛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2日晚,因以前有邻里纠纷,被告人廖平顺持刀到西邻居程某家中,对正在床上休息的程某胸部、腹部、胳膊、腿等部位连捅数刀,并用手拧程某的腿,造成程某右股骨干骨折(经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廖平顺捅程某后在外碰到被害人程某之妻左某,就用手扇左某的脸,用脚向其身上、肚子上跺(经鉴定左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程某受伤后自2008年9月2日至2008年9月11日在长葛市创伤医院医院共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21068.26元。左某受伤后自2008年9月2日至2008年9月3日在长葛市创伤医院医院共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1414.98元。期间花去交通费88元。程某后期治疗需住院10天,所需费用为3772元。

    长葛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平顺因琐事纠纷,便持刀杀害他人,其主观上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刀捅被害人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平顺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正当,被告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赔偿程某、左某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对于程某、左某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请,因其提交的部分车票与本案无关联,仅就相关联的交通费88元,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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