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长葛市法院审结许宏敏诈骗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宏敏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24日,被告人许宏敏与杨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由许宏敏冒名“徐虹民”,用伪造的许昌县陈曹乡某村张某的驾驶证、行车证,驾驶套用张某豫KXXXXX车牌的货车,在长葛市老城镇某货运信息部内,与该信息部负责人翦某、货主(广东省普宁市人)李某签订货运合同。被告人许宏敏收取李某预付运费3000元后,伙同杨某将货主李某重17954KG、价值125127元的废旧塑料拉到广州市低价卖出,后逃匿。
长葛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宏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价值125127元的货物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许宏敏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许宏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