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李某找益某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双双被所在学校开除学籍。李某和益某认为学校对其开除学籍处分过重而将其告上法庭。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作出了撤销学校处分决定的判决,学校不服提出上诉,今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2008年6月21日,许昌某高校大学生李某找到同学益某,要求其顶替自己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碍于情面,益某答应替考。考试中,益某的替考行为被学校发现,为严肃考纪,学校决定给予李某和益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得知学校的处分决定后,二人对自己违反考纪的行为追悔莫及,同时认为学校因一次替考就将她们开除学籍,处分明显过重,且程序严重违规,在多次请求撤销处分无望的情况下,李某和益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所普通高等学校,有权对本校中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作出行政处分,但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学校作出开除二人学籍的处分决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二原告请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