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和家人生气,酒后与别人一起将变压器内的铜线圈偷出来卖掉,事后,害怕被抓而逃跑。9月21日,许昌县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四年。
1990年8月29日晚,许昌县人常某在和家人生气后,独自在街上逛游,碰见朋友张某(另案处理),看常某心情不好,张某于是邀请其到家中喝酒,闲聊之时,张某夫妇说邻村有一台变压器,想让常某和他们夫妇二人一起去偷了卖掉,弄些钱花。吃人嘴短的常某借着酒劲就满口答应了。于是,三人携带麻袋、钳子、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骑着自行车窜至邻村变压器处,将正在使用的一台50型变压器破坏后,盗走变压器内三个铜线圈并卖掉,得赃款400余元,三人分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影响邻村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事后常某听说张某两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就逃到兰州十多年。2009年5月,潜回许昌的常某被群众发现并举报,很快公安干警将正在腐竹厂打工的常某抓获归案。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