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明知毒品却贩卖 触犯刑律入牢监

  发布时间:2009-09-24 11:25:08


    9月18日,长葛法院审结高杰贩毒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被告人高杰先后两次在长葛市老城镇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毒品二包。2008年12月8日,公安机关从高杰家中搜出海洛因毒品3.6克。

    长葛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8244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