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狗“对决”祸及主人

  发布时间:2009-09-24 11:31:34


    王老太和宋鹏博系前后邻居。2009年7月26日下午,宋鹏博的妻子遛狗经过王老太家楼下,正好王老太在散步,还带着自己宠爱的小狗贝贝。两个宠物碰到一起,开始是一番亲热,然而好景不长,两只小狗便产生了矛盾,即刻上演了一场激烈的“对决”。宋鹏博的妻子不忍心看到自己的宠物吃亏,在上前阻止时被王老太的狗咬伤。宋鹏博在家里听到老婆的叫喊声,便随手拿起家里的金属拖把杆跑了出去,声称一定要教训教训这只狂妄的狗。小狗显然是受惊了,一溜烟跑回了家里,宋鹏博紧随其后到了家门口。王老太当然护着自己的狗,两人就在门口争执起来,宋鹏博一不小心将棍棒戳到了老太的额头上,造成其左眼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及脑震荡的后果。

    法庭上,王老太诉称,宋鹏博以其妻被狗咬伤为由,手持棍棒欲至其家中“理论”并打猫,其在阻拦过程中与被告发生口角及肢体接触,其头部遭被告一击后受伤,现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2300余元。

    宋鹏博则辩称,其由于获知妻子被王老太所养之狗咬伤,是因气愤才想要用棍打猫,老太强硬阻挡并争夺棍棒,在争夺过程中致其头部受伤,并非其故意所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宋鹏博在获知其妻被猫咬伤后,产生了为泄愤而持金属拖把杆追打王老太的狗的行为,王老太为阻挡与之争夺不小心受伤。由于该后果的发生是宋鹏博的过错行为所致,其对王老太所受之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了这一邻里纠纷。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8315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