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近年关,因承包工程欠钱较多,在别人催要紧急的情况下,不惜铤而走险,将邻居家6岁的小男孩绑架,索要钱物,9月25日,许昌县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现年41岁的宋某是许昌县人,农闲时承揽一些建筑工程,尔后带领三里五村的农民兄弟起早贪黑挣钱,补贴家用,承包工程过程中,难免有一些垫资和欠钱现象,不得不东挪西借以保证工程如期竣工,日久天长积累了不少债务。2009年新年将至,别人纷纷前来要账,弄的宋某焦虑不安,经过几天的煎熬,宋某决定绑架邻居家的小孩弄些钱花。一番预谋后,2009年1月13日下午16时许,宋某让其女儿以给邻家小孩买鞭炮为由,将小孩骗出后用摩托车带至长葛市宋某姑姑家的老宅院,锁在旧房中。为防止小孩的哭闹引起别人的注意,宋某随身携带安眠药,在小孩清醒时,让其服下安眠药。随后,宋某多次用变音手机打电话给小孩的父亲,让其准备10万元钱赎回儿子,并且不能报警,否则,就要撕票。孩子的父亲以正在筹钱为由稳住宋某,随即报警,在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易时,宋某感到势头不对,扭身逃跑。在绑架24小时后,小孩被公安民警解救。宋某在村头麦子地里经过一夜的思想斗争,于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继续治疗费1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花医疗费329.4元。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