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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欠款事实侵占公司财产,二被告获刑

  发布时间:2009-09-29 10:22:01


    9月21日,长葛法院审结一起侵占公司财产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蒋全安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牛森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份,被告人蒋全安(时任长葛市某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牛森(时任中国某公司洛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该公司原经理张某(已死亡),采用伪造欠中国某公司洛阳分公司货款欠条的手段,通过司法调解,将长葛市某物资供应公司位于长葛市的房屋四间,土地380平方米,估价141215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虚假转让于中国某公司洛阳分公司,待该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出卖后获利。2001年3月份,蒋全安、牛森等人将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卖给宋某,因该土地使用权已低押给某银行而未得逞。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全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牛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均是主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积极主动为受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蒋全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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