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农民,却好逸恶劳,为了发家致富,与他人勾结,进行包装、销售假烟,9月28日,许昌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董某是许昌县人,2005年5月,其在本村一同姓村民家中设一假烟包装窝点,同时雇佣四名包烟工人,将不同品牌的香烟分类包装,接着将包装好的假冒卷烟暂存于另一村民的家中,尔后销往外地。2005年5月23日许昌县烟草公司稽查人员协同许昌市公安局在该两村民家中查获假烟72件,价值59280元。
2009年5月中旬,董某与舞阳县制假烟的周某(另案处理)联系,以每件180元的价格订购了100件假冒香烟,2009年5月21日凌晨周某将70件假冒卷烟拉至许昌县交给董某,董某在本村找一货车司机帮他运输假烟,装车后运往外地转手倒卖,正在交易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假冒卷烟价值76300元。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