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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又盗窃,三被告获刑

  发布时间:2009-09-30 17:18:02


    9月29日,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抢劫、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翔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刘跃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岳亚飞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长葛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份,被告人赵翔琦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岳某(另案处理)、岳某(另案处理)等五人多次预谋抢劫张某的商店。同年3月4日凌晨1时许,五人伪装后到张某商店门口,由岳某骗开门后,被告人赵翔琦伙同张某持刀进入商店,将张某之妻田某打伤,因张某、田某大声呼救,被告人赵翔琦等人逃离现场;2008年7月份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赵翔琦伙同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长葛市轴承厂家属院,将曹某停放在楼下的小羚羊牌踏板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240元)盗走;2008年7月份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赵翔琦、岳亚飞伙同王某、岳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长葛市化工厂家属院,将杨某停放在楼下的澳柯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410元)盗走;2008年8月份一晚,被告人赵翔琦伙同岳甲、岳乙、岳丙(该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长社办事处王某开办的棉纺厂,将纺织机径柱4根(经鉴定价值244元)盗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翔琦伙同王某、岳某等人在长葛市视察路西段某网吧门口,将李某停放此处的澳柯玛牌骑式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350元)盗走;2008年9月份一晚7时许,被告人赵翔琦伙同王某、岳某、赵某到长葛市团结巷一胡同内,将武某停放在楼下的华生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400元)盗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翔琦伙同岳某、王某等人到长葛市铁东路锦华小区对面一家属院内,将王某停放在楼下的凯西欧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970元)盗走;2008年9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翔琦、刘跃超伙同岳某、王某到长葛市东转盘东某诊所门口,将赵某停放在诊所门口的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900元)盗走;2008年10月份一晚,被告人赵翔琦伙同岳某、王某、周某(另案处理)到长葛市长社路某照明店门口,将赵某的一辆金吉特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340元)盗走。被告人赵翔琦抢劫一次,盗窃八次,盗窃财物价值9854元;被告人刘跃超参与盗窃二次,价值3250元;被告人岳亚飞参与盗窃一次,价值141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跃超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岳亚飞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已查证属实;被告人赵翔琦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虽经查证不属实,但公安机关得以侦破该犯其它犯罪事实。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翔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翔琦、刘跃超、岳亚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翔琦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抢劫和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赵翔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翔琦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虽经查证不属实构不成立功,但公安机关得以侦破该犯其它犯罪事实,对赵翔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跃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亚飞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已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岳亚飞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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