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终于明白,“拿”前妻的钱是偷不是拿,为此他付出了代价,日前,贾某因盗窃前妻的现金,被许昌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贾某与杨某原是夫妻,2006年3月两人离婚,并达成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某旅馆的二、三层所有权、经营权归杨某所有,经营收入作为杨某独立抚养子女的费用。旅馆的一层南边房间由杨某居住,北边房间由贾某居住。2007年5月31日下午,贾某趁杨某外出让其看店之机,将杨某梳妆台抽屉内的20195元现金拿走,杨某发现失窃后讯问贾某,贾某否认自己所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贾某仍予否认。后公安人员在贾某房间搜出赃款。案件审理中,贾某辩称其与杨某离婚后感情仍在,并共同居住在曾经两人开的旅馆,当时看到抽屉里两万余元现金,因为之前曾说过“不要放现金”之类的话,所以就拿了钱,后来放到女儿房间了。贾某认为自己是拿了自己家里的钱,不应受到处罚。案发后,杨某多次向司法机关请求免除或者从轻、减轻对贾某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贾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贾某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