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长葛法院审结一起强奸妇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汪凯涛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夏某日晚,被告人汪凯涛与李甲、何某、王甲(三人另案处理)强行将李某拉至长葛市某村西一桥下,李甲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2006年秋某日晚,被告人汪凯涛与李甲、李乙、王乙(三人另案处理)强行将李某拉至长葛市某村北桐树林,李甲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长葛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凯涛帮助他人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凯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凯涛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