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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盗窃一犯再犯,帮忙销赃跑前跑后,同入监牢

  发布时间:2009-10-11 17:26:06


    9月9日,长葛法院审结张勋诈骗、盗窃,方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勋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方涛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勋在长葛市某轮胎厂以找人为由诈骗鲁某黑色新感觉XGJ110-8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540元;2008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勋在长葛市文明街以去取捡到的30万元现金为由诈骗王某和吕某黑色大阳DY125T-8A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560元,后经被告人方涛介绍卖给赵某,获利400元。赃物已追退被害人;2008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勋在长葛市某学校以找人为由诈骗王某黑色金城JC100-6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850元,后以400元卖与被告人方涛。赃物已追退被害人;2008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勋在长葛市建设路王庄东街以找人为由诈骗王某铃木电动车一辆,价值1950元,后交与被告人方涛出售,赃物已追退被害人;2008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张勋以找人为由,在长葛市某橡胶厂将一工人的新飞牌电动车(价值900元)骗走,后卖给被告人方涛;2008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张勋以找人为由,在杜村寺村将一男青年的珠峰牌摩托车(价值1100元)骗走,后经被告人方涛介绍卖给李某;2008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勋伙同倪某、闫某(二人另案处理)到长葛市某居委会门口盗窃车某红色飞鹰牌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650元;2008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张勋伙同倪某、闫某到长葛市建设路某公司家属院盗窃王某红色天马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400元。

    长葛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方涛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勋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诈骗和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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