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物品,仍然收购并且转手卖给别人。4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丙坤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被告人冯民周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07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丙坤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在魏都区七里店村自己所开的废品收购部内,将刘克峰(已判)等人盗割的通信电缆收购,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5715元。
2007年8月30日,被告人冯民周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在许昌县苏桥镇路口自己所开的废品收购部内,将刘克峰(已判)等人盗割的通信电缆收购,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7620元。
许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炳坤、冯民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