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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转卖 获取刑罚理应当

  发布时间:2009-10-15 09:12:20


    家住临颍县王岗镇的张某,明知是赃物,为获取钱财,依然将赃物转卖并分赃,10月9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7年3月8日晚,黄XX、张XX到鄢陵县马坊乡稻梗村,将刘合屯家中一辆宗申牌摩托车、一辆人力三轮及小麦、玉米等物品盗走,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三轮摩托车骑回临颍并以800元价格转卖给临颍县王梦乡西村的张XX,被告人张某分的300元。经鉴定三轮摩托车价值24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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