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暴力阻碍法院执法,四被告获刑

  发布时间:2009-10-24 19:16:04


    10月15日,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暴力妨害公务案件,马二增、马小平、马小海、马天培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的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长葛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卢某、李某和石象乡政府的王某、罗某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石象乡古佛寺村对该村村民马二增夫妇执行社会抚养费时,被告人马二增、马小平、马小海、马天培和马治有(另案处理)对卢某、李某、王某、罗某等人辱骂、殴打,并煽动群众锨车、砸车,并不让法院卢某等人离开。直至下午4点左右,乡政府王某在被告人马小海无理要求的协议上签字后,卢某等人才离开。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二增已向长葛市石象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该执行案件已清结。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二增、马小平、马小海、马天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被告人马二增、马小平、马小海、马天培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30931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