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无猜闹着玩,家长护短动拳脚,10月22日,许昌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耿男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09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耿男在本村与村民王女因两家小孩打架发生纠纷,王女持砖块将被告人耿男面部砸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耿男持菜刀将王女头部、手部砍伤。经鉴定,王女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经许昌县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耿男赔偿被害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包括耿男亲属支付的4000元)。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耿男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