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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罚不悔改 少年屡偷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10-27 13:25:17


    9月26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元月份至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采取跳墙进院,撬门入室等手段,先后窜至本村六家村民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共计36520元。

    另查,被告人刘某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

    许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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