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罚不悔改 少年屡偷获刑罚
作者:许昌县法院 葛现军 刘忠阳 发布时间:2009-10-27 13:25:17
9月26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元月份至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采取跳墙进院,撬门入室等手段,先后窜至本村六家村民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共计36520元。
另查,被告人刘某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
许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