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刚刚二十出头的毛头小伙子,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以盗窃为生,在三个月内疯狂盗窃14起。10月27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和某、化某有期徒刑三年、二 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和某、化某是许昌县人,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离开学校就像飞出笼子的小鸟,从此,缺少了管教。2008年和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至5月间,和某、化某经过预谋,先后十四次窜至本乡数村农民家中盗窃现金、香烟、牛肉、小麦、手机等物品,总价值5720元。并将盗窃来的现金和物品变卖后,二人全部挥霍掉。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和某、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和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