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陪护期间去行窃 换来刑罚两年半

  发布时间:2009-11-02 12:19:33


    医院人多嘈杂,偷盗行为更是屡见不鲜,但病房陪护人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进行偷盗,真是骇人听闻!日前,鄢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路某在鄢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陪护病人,趁李某和其女魏某住院之机,将魏某放在床头装有5800元现金和一部天宇A699手机(价值185元)等物品的提包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30879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