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可却一波三折。离婚协议生效后,先是女方家人表明,女方在离婚时患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又有证据显示,男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一套房产。于是,这起离婚案件不得不进入再审程序。10月27日,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男女双方重新划分了财产,女方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1977年,经人介绍,年近60岁的林丽(化名)和郑青(化名)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基础一般。2001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内容显示林丽和郑青的婚后共同财产为市区文峰路的一套房子,所有权归郑青所有,郑青则要支付林丽1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一起离婚案看似就这样宣告终结。不料8年之后,原本已经尘埃落定的案件出现了意外“插曲”,林丽的亲属向法院反映,当初在调解林丽与郑青的离婚纠纷时,林丽患有精神病,根本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郑青则存在隐瞒财产的事实。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林丽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林丽患精神分裂症(慢性),2001年离婚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决定对这起离婚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法院查明1977年林丽和郑青曾经购买过市区某公司家属院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而在2001年双方离婚时,由于林丽精神不太正常,这套房子被郑青“藏”了起来,没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2004年,林丽和郑青的这套旧房子被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原本破旧的家属院被建设成了现代化的住宅小区,郑青选择了现房对换,得到了一套90余平方米的新房。2006年6月,郑青以其现任妻子的名义为这套房子办理了房产证,目前,郑青和妻子住的就是这套房子。
大量事实表明,在林丽和郑青离婚时,双方名下共有两套房产,林丽却连一套都没有得到,当初的财产分割对林丽是不公平的。在法院的调解下,郑青同意将已划到自己名下的文峰路的房产归林丽所有,而他目前居住的房子归自己所有。林丽终于获得了原本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