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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期满未签劳动合同 法院判劳动关系仍存在

  发布时间:2009-11-02 14:52:01


    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后死者的母亲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许昌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驳回许昌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大学毕业后的连某,于2008年4月21日,应聘到许昌某保险公司禹州服务部工作,并经该公司批准考察期为一个月。期间,连某一直从事内勤工作。考察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13日,连某在到许昌市某保险公司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不治死亡。其母李某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连某生前与许昌某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认连某生前2008年4月21日至2008年6月13日期间与许昌某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许昌某保险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昌某保险公司诉称,被告李某之子连某有意在寿险业发展,但无寿险从业经验。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21日来我公司实习。2008年6月13日,连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连某在保险公司属实习期间,其未经面试等招聘程序,更未被公司录用,保险公司与连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依据不足,应予撤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连某于2008年4月21日开始在原告公司所属的禹州服务部工作,连某与原告自2008年4月21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存续至2008年6月13日连某死亡之时。许昌某保险公司称连某在自己单位属于实习性质,不是本单位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此,许昌某保险公司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之子连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保险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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