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一玩忽职守案,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免于刑事处罚。
2007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鄢陵县国税局某镇分局副局长、税收管理期间,“分管鄢陵县连众农贸有限公司”过程中,违反《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规定,未对该企业进行巡查、巡管、也未认真审核致使企业2007年度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816份,用于抵扣企业进项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203289104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齐心范围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情节轻微,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