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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品冒充文物敛财 得赃款主动退还轻处罚

  发布时间:2009-11-02 14:56:10


    10月2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诈骗案,最终判处被告人赵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8年11月,被告人赵某从李某处得知马某欲购买青铜器,便将从扶沟县李某某出取得的青铜器工艺品冒充文物出卖以骗取钱财。次日,赵某和李某谎称该工艺品是从其家中挖土时挖出来的,并保证是一件古代青铜器,马某信以为真,就以7000元的价格将工艺品收买,并当场付给赵某现金6500元,赵某给李某3000元,余款供个人花销。案发后,赃款追回。经鉴定,该青铜器为非文物,价值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处罚,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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