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许昌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另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9443.4元。
2009年1月26日18时许,郑某在家喝酒后和妻子一起出去转悠,当走到村民黄某父亲的家门口时,想起黄父尚欠自己点钱,就进门要账,被黄父当场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吵,郑某被村民劝回家。黄某听说父亲在家被人欺负了,于是就和几个朋友一起去郑某家中讨说法,双方发生争执,郑某因害怕吃亏,就事先准备了菜刀,在厮打过程中,手持菜刀分别将黄某及其朋友砍伤。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黄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黄某朋友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郑某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3月9日刑满释放。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443.4元,由被告人郑某承担。被告人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