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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实施犯罪 受到严惩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8-04-24 09:27:30


  襄城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冒充警察抢劫、抢夺的恶性案件。被告人崔某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06年3月11日2时许,崔某伙同聂某、崔某某、李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由崔某冒充警察以查车为名抢劫、抢夺,作案4起,共获赃款、赃物案值3000余元。当日3时许,当崔某等人欲再次实施抢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崔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据此,被告人崔某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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