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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保险挪公款 及时退回免处罚

  发布时间:2009-11-04 19:41:02


    2009年10月20日,鄢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王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任鄢陵县马栏镇某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放和保管本村许亳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之便利,于2008年9月16日以其个人名义挪用该款300000元,在该镇邮局购买了新华人寿保险,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与保险公司解除该保险合同,将300000元退回本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负责本村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的领取、发放和保管的职务便利,非法挪用300000院归其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王某为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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