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单处被告人秦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4年阴历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伙同张某(已判刑)、安某(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后,盗窃港田10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680元。因害怕被抓获,秦某潜逃至外地打工。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秦某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