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盗窃摩托车潜逃 自首后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09-11-05 11:43:12


    11月4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单处被告人秦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4年阴历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伙同张某(已判刑)、安某(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后,盗窃港田10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680元。因害怕被抓获,秦某潜逃至外地打工。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秦某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30903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