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贪图一己之利,挪用公款妄图达到目的,最终获得刑罚。11月1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公款案,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贺某在担任鄢陵县某镇居委会主任兼会计期间,利用其保管该社区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土地补偿款达12万元,用于其及亲戚做生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本社区土地补偿款,数额较大,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贺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