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本应和睦相处,有了矛盾也应以平和的方式解决,而鄢陵县望田镇的袁某在与家人产生纠纷后,却放火自焚。11月1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与其丈夫的弟弟梁某发生矛盾后产生自杀于梁某家的念头,遂到梁某家中,用棉被将堂屋东间堆放的辣椒点燃,企图自杀。睡在屋内的丁某(梁某的外甥女,15周岁)及梁某某(梁某的儿子,13周岁)先后被点燃的辣椒呛醒,自己打开堂屋门从里边跑出来,被告人袁某忍受不住也打开房门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袁某跳井自杀,被人及时发现后经抢救脱险。大火造成梁某家三间堂屋及屋内电冰箱、洗衣机、粮食、衣服、家具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毁物品总价值15186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梁某各种损失共计300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袁趁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