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不回家休息,反而借酒闹事,鄢陵县的陈某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11月1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9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村村民陈某某(已死亡)酒后在鄢陶路张桥乡沙滩村段,拦住用拖拉机拉麦秸的扶沟县人李某某、谷某某、王某某等人索要喝酒钱,不给钱不让走。期间被告人陈某用脚跺毁李某某拖拉机上的车大灯,后被告人陈某又以打火机点麦秸的要挟手段。二人先后索取李某某现金30元、谷某某现金20元、王某某现金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以蛮不讲理之手段、强拿硬要、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