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同村乡邻,本应和谐相处,而鄢陵县柏梁镇的王某在与同村村民产生纠纷后,却持镰刀将他人砍成重伤。11月1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24948.60元。
2009年6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村责任田割麦时,与其相邻的陈某家割麦所使用的收割机从王某家的麦地经过,两家因此发生争执,王某持割麦用的镰刀将陈某背部左侧扎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陈某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计24948.60元,被告人应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