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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入保险 触犯刑律后悔晚

  发布时间:2009-11-19 14:48:12


    马栏镇某村书记王某将自己经管的公款拿去买保险,东窗事发后,虽积极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但法律无情。近日,鄢陵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免予王某刑事处罚。

    王某在担任鄢陵县马栏镇某村书记和主持村委会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发放和保管该村许亳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之便利,于2008年9月16日将该土地补偿款拿出30万元,在鄢陵县马栏镇邮政支局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双喜新A两全保险(分红型)。2008年12月25日,因东窗事发,王某不得不与保险公司解除了合同,30万元退回本村。

    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其负责本村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的领取、发放、保管的职务之便,非法挪用3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案发前已将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未给集体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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