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市民冶某在乘坐许昌市某公司公交车时,公交车突然启动,将正下车的冶某摔出车外造成伤害,为此,冶某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共计2423.6元。
2006年3月13日上午,冶某乘坐许昌某公司公交车,在许昌市区某路段拐弯处准备下车时,公交车突然启动,将正下车的冶某摔出车外,致其晕倒,公交司机没有采取救治措施,反而将车开走。经许昌某法医临床司法所鉴定,冶某的两上门牙折断,为轻伤。事后,治某多次找该公交公司,要求协商处理,但该公司拒绝赔偿,为此,冶某将该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慰抚金等费用共计542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购票乘坐被告车辆,被告应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在原告下车时,被告驾驶人员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突然启动车辆,将冶某从车门摔下,致使造成原告门牙折断,被告在此事故中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