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7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团伙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抢夺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余七名被告人犯抢夺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6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蒋某(三人),李某某,唐某(三人)八人预谋后,组成团伙分乘四辆摩托车来到双泊河鄢陵县彭店乡蒋庄村河段南河坡,趁在河堤中放羊的彭店乡彭南村村民刘某、马某二人不备,公开夺取刘某山羊二只,马某山羊一只。经鉴定,三只山羊共价值545元。
2009年9月12日,团伙中的七人(李某除外)自动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李某之外的七名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鄢陵县人民法院遂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