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某与扶沟县古城乡某村村民海某于2008年至2009年同居期间,被告人赵某多次与海某发生关系,又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介绍魏某(已判刑)、马某(另案处理)与海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海某患有精神病,无性防卫能力。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海某系精神病患者,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介绍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海某是精神病患者,不是卖淫行为的主体,而是强奸犯罪的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者的行为不是嫖娼行为,而是强奸犯罪。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鄢陵县人民法院遂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