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车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赔偿案件,虽然死者家属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但人死不能复生,后悔已来不及。
2007年8月22日,鄢陵县安陵镇南街村张某的豫K39719解放牌货车和程某的豫K39960车一道从西安往宝丰运煤后空车返回,为节省过路费和油费,张某和程某商定,采取车背车的方式,即由豫K39960车载豫K39719车从宝丰到西安礼泉,路途上的油费和过路费二人平摊,司机轮换开车,当时张某的车上有汪某和张某两个司机,程某的车上有王某和胡某两个司机。22日下午5时,当汪某驾驶豫K39960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721公里+9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陕AB3441号半挂货车追尾相撞,致使豫K39960车厢背载的豫K39719号半挂货车因捆绑不牢前冲在豫K39960车驾驶室上,造成汪某、程某当场死亡,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7年9月21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4103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汪某在事故中作用较大负事故主要责任,陕AB3441车驾驶人曲某在事故中作用较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虽然通过不同渠道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但是事故给死者家属精神上的创伤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在此笔者建议各位司机和朋友,不要因贪图一时的小利而去干冒险的事情,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