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晚上连盗窃五家,数额将近六千元,可堪称为江洋大盗,这事就发生在一位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身上。2009年12月25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200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到鄢陵县开发区七彩时光小区二号楼,用攀爬入户的手段先后进入一单元六楼王某家中盗窃现金2950元,一单元四楼轩某家中盗窃现金260元,二单元五楼夏某家中盗窃现金200元,三单元五楼胡某家中盗窃现金1380元,二单元四楼赵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元级钯金项链一条(价值632元)。钯金项链在逃跑过程中丢失,赃款挥霍。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鄢陵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