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女孩陈某作为一名接线员,放着好好的工作不做,多次盗窃本单位和同事的财物,终于深陷囹圄后悔迟。2009年年末,鄢陵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监守自盗案。
被告人陈某是鄢陵县自来水公司水费征收服务大厅接话员,2008年11月份,她趁值班之际,盗窃本公司所收水费现金1000元(已挥霍),2009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单位门口盗窃本单位职工张某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368元(已退还),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本公司职工陈某某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和现金13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回被害人。
鄢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鄢陵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